市民金女士自年12月份开始在裕安区某美容美体店做护理,护理分为三次,共计花费元。今年6月,金女士在该店做颈椎护理时颈部被烫伤。医院进行两次治疗,共计花费多元。期间,金女士多次与美容美体店交涉解决此事,但一直都没有结果。
原来,从去年12月份开始,金女士就在这家美容美体店里做护理保养,谁知第三次颈椎护理时出现意外。无奈之下,金女士于6月23日向裕安区消协西市分会进行投诉,要求美容美体店退还护理费用并赔偿医疗费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九条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”第五十二条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”之规定,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相关合理费用。
经调查,金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,经营者也同意赔偿,但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分歧较大。工作人员通过耐心沟通,两次调解,依据客观事实,准确把握到双方的契合点,最终提出合理建议,使得双方达成了一致:美容美体店退还第三次颈椎护理费元,并赔偿金女士医药费元,共计1元。来源:六安市消保委编辑:CZ果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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